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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請求權(什么是物上請求權)

關于物上請求權,什么是物上請求權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物上請求權,也稱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之時,物權人為了排除妨害或預防妨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3]關于物上請求權的性質(zhì),縱說紛紜,莫衷一是。

3、主要有下面幾種觀點: 物權作用說(物權職能說)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其依附于物權的存在和消滅。

4、[4]這種學說反映了物上請求權的一些特點:物權請求權不能與物權脫離而獨立轉讓給第三人,物上請求權與物是共命運的,當物權消滅時,物上請求權也不復存在。

5、但是我們知道物權是對物直接的支配權,即物權的行使不需他人行為的介入,如: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

6、物權的行使就是物權職能的具體實現(xiàn),因此物權職能的實現(xiàn)也不應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這樣一來與物權請求權的概念相矛盾,所以物上請求權并非物權的作用或職能。

7、2、 債權說或準債權說債權說與準債權說實際上是將物權請求權視為債權,這顯然是不準確的,所謂請求權是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系由基礎權利而產(chǎn)生的,必先有基礎權利,而后才有請求權,請求權和債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8、債權是請求權的基礎權利,請求權只是債權所具有的作用之一,而非債權的全部。

9、因此,物上請求權是不能與債權等同的。

10、3、 物上請求權為一種獨立的請求權[5]物上請求權雖然是發(fā)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請求關系,但是物權請求權具有自己的特點和特殊性質(zhì):(1)物權的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而產(chǎn)生的權利,其產(chǎn)生根據(jù)在于物權是對客體進行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的權利。

11、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了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

12、(2)物權的請求權與物權共命運,當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也不復存在。

13、當物權發(fā)生轉移時,物權請求權也隨之轉移。

14、(3)物權的請求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債權請求權,如在破產(chǎn)程序中的取回權和別除權就是最好的證明。

15、所有權人對其物享有取回權。

16、抵押權人和質(zhì)押權人就抵押物和質(zhì)物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17、(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不需要對方有過錯。

18、只要有妨害物權的行為或現(xiàn)象存在,物權人就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債權的行使需要對方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19、但是物上請求權以物權為基礎和物上請求權與物權共命運只能說明物上請求權和物權的關系,不能因為物上請求權和物權有密切的聯(lián)系就說物上請求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那在買賣合同中合同與物權的變動也有關系,難道能說買賣合同也是物權,顯然是錯誤的結論。

20、而且物上請求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債權,物上請求權的行使不需要對方有過錯,而債權的行使需要相對人主觀要有過錯,這些只說明了物上請求權和債權的區(qū)別,同樣也不能推出物上請求權是一項獨立的請求權。

21、本文比較贊成物上請求權是依附于物權的一種附屬性權利。

22、因為:第一,物上請求權它沒有獨立的存在目的。

23、它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物權的,而且只能是當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物上請求權才出現(xiàn),其沒有獨立存在的目的。

24、所以說物上請求權實際上是物權的一種保護方法。

25、這是物上請求權與其它獨立權利的區(qū)別。

26、第二,物上請求權不能獨立轉讓,物上請求權與物權共命運,隨物權的存在而存在,同時隨物權的消滅而消滅。

27、物權人不能單獨把物上請求權轉讓給他人,而自己保留物權。

28、也不能自己保留物上請求權而把物權轉移給他人。

29、總之物上請求權是依附物權而存在的,而不是一項獨立的權利。

30、三 物上請求權與時效制度關于物上請求權是否適用時效制度,存在不同的看法:1 日本的判例中是承認物上請求權的,但是判例中指出“物上請求權是所有權的一種作用,并不是獨立的權利”如同所有權不會因?qū)嵭Ф麥缫粯?,物上請求權也不會因時效而消滅。

31、日本的田山輝明認為物上請求權是同物權共命運的,只要物權存在它就會不斷發(fā)生。

32、它和通常的債權不一樣,有侵害就會發(fā)生,但是也可以持續(xù)不行使權利。

33、即使把各種物上請求權分開來看也是這樣,受到侵害以后,就會潮水般地涌現(xiàn)出來,不可能出現(xiàn)不行使的狀況。

34、[6]2 《德國民法典》第194條第1款“要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35、”這里的請求權應當包括物上請求權。

36、這樣看來,物上請求權應該是適用消滅時效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的是德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為30年,這一期間恰恰與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時效的期限相同,前面講到物上請求權與物權是共命運的。

37、隨著物權的消滅而消滅,隨著物權的移轉而移轉。

38、既然物的所有權都因取得時效轉移到占有人身上,那物上請求權當然也隨當然轉移到占有人手中。

39、所以《德國民法典》第194條第1款規(guī)定的實質(zhì)不是物上請求權因消滅時效而消滅,而是因物權的取得時效隨物權發(fā)生了轉移。

40、[7]3 洪遜欣指出,時效制度創(chuàng)設的目的在于確保法律制度的安定,并禁止“睡眠于權利之上得到人”濫用其權利以招致舉證困難,如物上請求權不能脫離物權而適用消滅時效,等于承認物權人并不負依誠實信用的觀念而妥善的行事物權及物權的請求權的義務。

41、這就會導致濫用權利的后果,也不符合時效制度的精神。

42、[8]本文認為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時效制度。

43、第一 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源于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不可分性,物上請求權與物權是共命運的。

44、眾所周知物權是不適用消滅時效的,如果物上請求權獨立出物權而適用消滅時效則導致物權將成為空虛的物權。

45、例如所有物的返還請求權因適用消滅時效而消滅,而所有權只不過為一個空虛的所有權。

46、這樣的所有權即使存在,對所有人沒實質(zhì)意義。

47、第二 物上請求權也難以適用消滅時效,因為物權的侵害行為往往具有繼續(xù)性。

48、[9]例如長期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chǎn),超過邊界建造房子,在他人的房屋邊挖洞。

49、長期威脅到他人的安全等。

50、對這些侵害行為很難確定時效的起算點。

51、只要權利人發(fā)現(xiàn)其權利受到侵害或妨害,就有權利行使物上請求權,而不適用消滅時效。

52、第三 物上請求權也不適用消滅時效。

53、王利明教授認為物上請求權雖然不適用消滅時效,但應該適用取得時效。

54、[10]對此我認為物上請求權適用取得時效沒有什么意義可言,按照前面的觀點物上請求權是一種依附物權的附屬性權利。

55、沒有自己獨立存在的目的,它的存在只為了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

56、物權受到侵害或侵害之虞時,它才出現(xiàn)。

57、物上請求權與物權共命運,隨物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物權的移轉而移轉,隨物權的消滅而消滅。

58、當物權因取得時效消滅和移轉時,物上請求權當然地隨物權發(fā)生移轉和消滅。

59、它本身并沒有適用取得時效的必要。

60、綜上所述物上請求權應該是既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取得時效。

61、四 物上請求權行使產(chǎn)生的費用的負擔權利的行使必然要花費一定的成本,物上請求權的行使就會產(chǎn)生的一定的費用。

62、有了費用就隨之產(chǎn)生費用的承擔的問題,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所產(chǎn)生的費用到底由誰來承擔?這個問題理論界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一)行為請求說 該學說認為,物上請求權實行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物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不要求對方有和過錯,所以通常應該有對方承擔費用返還所有物或排除妨害。

63、[11]這種由對方來承擔物上請求權行使的費用作法有違背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64、例如,當妨害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時。

65、刮大風把鄰居的衣服刮到鄰居的院子里,如果此時也需要相對人來承擔物上請求權行使產(chǎn)生的費用是違背公平的。

66、而且實行行為請求說,會造成物權關系雙方爭先恐后的搶著去行使物上請求權,因為誰后行使請求權就要由誰來承擔費用。

67、給人一種“先下手為強后下手遭殃”的感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社會的混亂。

68、(二)所有人責任說。

69、這一觀點的基本思想是,費用應該由造成妨害的物的所有人承擔。

70、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則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將其標的物拿走,費用由物的所有人負擔。

71、[12]但這種作法在處理下列這種情況,顯得不公平如:B向A租了房子,又把向C借來的機器放在房間里進行生產(chǎn)。

72、租賃合同到期后,B把機器留在房中走了。

73、此時如果A以機器是妨害物為由要求C排除妨害。

74、則無論C是否有責任或過錯,都只能自己出費用把機器搬走,就算是C先提出返還原物請求,A也只要解除對機器的占有就沒事了。

75、最后,搬走機器的費用還是要由C來承擔。

76、(三)請求權人承擔費用說,該說認為,物上請求權的對方只有容忍相對方排除妨害的消極義務,而行使請求權所需要的 勞務和費用,原則上應該為行使請求權人承擔,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對方,則可以以侵權行為請求對方賠償。

77、[13]這種作法同樣存在不公平的情況,如A、B兩地相鄰,A超越了地界擴建房屋。

78、B要請求除去妨害的話,必須先自己支付費用排除妨害,然后對A的不法行為進行舉證,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79、如果B獲得了賠償,結果似乎是公正的,但是要自己先拿出費用這一點以及A的過錯進行舉證。

80、增加了B的責任,對B來說極不公平。

81、本文認為支配與責任區(qū)分說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82、該說認為物上請求權由物權人行使,而對方僅有容忍支配權人除去妨害的義務。

83、至于責任問題,按照責任原理來處理,所謂的責任原理,即是指侵權行為法及其相關的債法上的責任原則。

84、若涉及相鄰問題,應利用相鄰關系的責任原理加以解決。

85、如果責任原理仍不能明確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費用,或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應由請求人實行去除妨害的行為,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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